伊通满族自治县纪委监委干部资格准入制度
一、资格准入的总体要求
(一)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和中央纪委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》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(二)干部资格准入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、年轻化、知识化、专业化原则;坚持任人唯贤、德才兼备,群众公认、注重实绩原则;坚持民主、公开、竞争、择优原则;坚持注重发展潜力、有望培养提高原则。
(三)干部资格准入制度适用于进入县纪委工作的乡科级以下干部,乡科级干部调整交流、公开选拔、公务员招录从相关规定。
(四)资格准入实行凡进两考,考试采取百分制,成绩要达到80%水平,考察结果达到良好程度。
(五)干部资格准入工作由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、县人社局组织实施,由县纪委组织部具体负责。
二、资格准入的基本条件
(一)准入干部应当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第十一条规定的公务员应当具备条件。
(二)准入干部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:
1、忠诚党和国家,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思想品行,关心爱护广大干部和群众。
2、热爱纪检监察工作,反对消极腐败现象,公道正派,坚持原则,务实奉献,廉洁奉公。
3、年龄在40周岁以下。
4、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,掌握一定的计算机基础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。
5、工作3年以上。
6、原则上为中共党员。
7、身体健康。
(三)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准入:
1、以往表现有不良记录的。
2、参加工作以来年度考核有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。
3、工作经历或专业背景不符合特殊岗位准入要求的。
三、资格准入的相关程序
(一)制定方案。每次拟准入干部应制定具体方案,明确准入职位、人选条件、组织办法、相关要求等,经县纪委常委会通过后实施。
(二)公告报名。拟准入干部相关事宜向社会发布公告,组织开展报名。
(三)资格审查。报名结束后,对报名者开展资格审查,符合条件的通知参加考试,不符合条件的说明情况。
(四)组织考试。考试视情况采取笔试或笔试加面试的方式,如笔试、面试同时采用,分数均为百分制,各占比百分之五十,每个拟准入职位的参试人员由高到低取前两名进入考察。
(五)考察公示。采取差额考察,分别到考察对象工作单位、户口所在派出所、居住地居委会了解考察对象政治历史、现实表现。在汇总分析考察情况的基础上,提出考察意见,形成考察报告后向县纪委常委会专题汇报。之后对差额人选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。
(六)确定准入。县纪委常委会根据考察和公示情况,就每个职位等额确定准入干部。干部准入后,试用三个月,试用期满合格的,办理相关手续,不合格的,送回原单位按原职级安排工作。
四、资格准入的附带说明
(一)本制度由县纪委负责解释。
(二)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